根据《关于请组织申报“互联网+”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》(发改办高技〔2016〕1919号)和《关于请组织申报大数据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》(发改办高技[2016]1918号),近期,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组织专家对有关单位申报的“互联网+”和大数据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进行了评审。根据《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(暂行)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),并按照上述通知有关支持原则和要求,经竞争择优,初步提出“互联网+”和大数据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拟确定承担单位名单,现予以公示。
“互联网+”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拟确定承担单位名单
大数据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拟确定承担单位名单